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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处置决定。我部不予采纳该陈述看法。经查询拜访核实,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、第三十六条,我部决定对你单元做出撤销建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及其响应设想(建建行业(建建工程)甲级、建建行业(人防工程)专业甲级)天分的行政许可,如对本决定不服,